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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鑑於社群媒體平臺之興起,有關公務員經營網路平臺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禁止規範樣態一案

主旨:鑑於社群媒體平臺之興起,茲彙整有關公務員經營網路平臺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商禁止規範樣態一案,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縣府112年10月31日府人一字第1120095388號函,計達。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現今科技網路發達,營利事業經營型態多元,公務員無論以何種方式經營,其本人如實際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模作各種事業,均有違前開經商禁止規範,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臺買賣物品、上傳影片並透過該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主動經營而獲取相關報酬及個人部落格分享商品試用心得以收取廠商報酬等。
三、為避免同仁因不諳經商限制規範而觸法,茲就銓敘部歷次相關補充解釋及案例整理如下:
(一)屬「經營商業」範疇:
1、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
2、公務員將該網站個人帳號借予他人出售物品,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即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縱該公務員未實際參與該經營行為。
3、公務員於專門從事直播之網路平臺(如17直播、浪LIVE、YouTube 、Facebook 等),從事直播收受報酬。
4、公務員本人透過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主動經營平臺,從事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而獲取相關報酬。
5、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謀取商業利益。
(二) 無涉「經營商業」範疇:
1、拍賣網站上買賣如係出售家中多餘用品(不論交易次數多寡),且無涉及商業經營為目的。
2、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心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主題標籤等功能,或因消費而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務。
四、上述相關函釋可逕自銓敘部網站(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拾、服務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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