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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_112.06.30

主旨:轉知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2年6月30日法廉字第11205002470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https://mojlaw.moj.gov.tw/NewsContent.aspx?id=10843)供下載查詢。
三、本次修正要點摘錄如下:
(一)修正申報人基本資料國籍欄位(修正規定貳、個別事項第一點):本法第二條所定公職人員,如由未領國民身分證之外國人擔任職務者,申報居留證統一證號已足資辨識其身分並能據此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等作業,爰修正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一點申報國籍規定 。
(二)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項目(修正規定貳、個別事項第十七點及第十九點):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實有檢討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之必要,爰於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七點將虛擬資產明定為「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並增列第十九點規範虛擬資產應申報內容包括名稱、所有人、單位數(顆/件)、存放機構(錢包廠商)、帳戶名稱、取得(投資)原因及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
(三)修正保險應申報內容(修正規定貳、個別事項第十八點): 考量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 契約始日、契約終日等資訊,已能知悉要保人投保保險之類別及保險期間等投保狀況,即可符合本法公開透明之立法意旨;至於保險金額及累積已繳保險費或因實務上繳納方式多樣致計算甚為繁瑣,為兼 顧申報便利性,爰將本點現行第一項規定之「保險金額」、「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等文字刪除,並增加「備註」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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