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修正_111.11.01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1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92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53656號函辦理。
二、考量我國疫情目前以穩定可控方向發展,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快篩試劑供應充足,全民防疫意識提升,疑似症狀者,可自行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且目前Omicron感染者多數症狀輕微,無症狀或輕症患者無法透過體溫量測篩檢發現,於營業場所或公共場域規範量測體溫,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其成本效益低,爰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移除有關體溫量測之規範,其餘防疫措施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