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草案

主旨:「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以111年7月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0612號公告及第1111660612A號公告預告,請依公告事項第4項辦理。
說明:案內公告事項另詳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及「公告訊息」網頁。

備註:上列公告事項第4項內容: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59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mdshuyu8830@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