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修正_1101224

主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2月24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