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情形者,應依規定填寫「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申請書」

主旨:轉知為落實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請加強宣導所屬如有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情形者,應依規定填寫「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申請書」。
說明: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二、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者,應填具「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則應向上级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請轉知所屬人員自行檢視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