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發給津貼原則」修正_113.09.24

主旨:轉知內政部修正「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發給津貼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依縣府113年9月25日府消管字第1130087498號函轉內政部113年9月24日台內消字第113160460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