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電子公文附件規定「如為可編輯者,應以採用ODF文件格式為原則;如為非可編輯者,則採用PDF文件格式」

主旨:依行政院「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 15251)實施計畫(113-116年)」,重申電子公文附件規定「如為可編輯者,應以採用ODF文件格式為原則;如為非可編輯者,則採用PDF文件格式」。
說明:依行政院113年3月22日院授數政府字第1134000433號函暨縣府113年3月27日府行資字第113002580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