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延長工作時間請確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辦理

主旨:有關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基法人員延長工作時間請確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適用勞基法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下班後)倘須延長工作時間,依前開規定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後開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