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7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附件: 附件一、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 附件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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